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亞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聲字第3387號),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所載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14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4年8月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所載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4日」之記載,均誤寫為「104年8月14日」,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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