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5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喬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御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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