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調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抗告人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瑞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逸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道地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其未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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