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6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冒名 李德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配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獄,家中僅剩幼小女兒及岳母,且岳母業已年邁,獨自扶養孫女,實屬不妥,又聲請人係家中經濟支柱,若遭羈押,家中經濟將頓失依靠。因聲請人南下擔任磁磚工,並非故意逃亡,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冒用李德文之名應訊,顯有逃避追訴之意,且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經查,聲請人上開犯行業經其自白不諱,核與同案被告 李政勳 證述情節相符,並據告訴人 宮敬家 、證人 林正道 指證歷歷,且有美工刀等兇器扣案可資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至被告前揭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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