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73號聲請人 陳宥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建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票號CH455476、CH455477、CH455478、CH455479之本票原本。
二、提出相對人林建宏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