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3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猛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 吳猛建 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建號963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吳猛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猛建之繼承人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