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09號上訴人長群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 上訴人 蕭聰輝 被上訴人ContourDesign,Inc(中譯: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法定代理人StevenWang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9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參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略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