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88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錦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曾錦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信用卡債務人之欠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