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林東茂 再審被告 簡月 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上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465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9日當庭及同月1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104年12月23日前補繳裁判費。再審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稽,依上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