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77號抗告人 張坤 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49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提具「聲請書狀」,惟觀其內容係對本院前開裁定聲明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仍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