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告 賴麗珠 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
送達代收人 葉洧璇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