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亦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另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協商清償方案,並於民國95年9月達成協商,約定分120期,3%利率,每月繳款新臺幣(下同)13,863元以清償債務,惟聲請人於協商後,因房貸月繳金額驟增,且收入因經濟不景氣短少,乃不得已毀諾,是有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債務有重大困難,且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法向法院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95年8月9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達成協議,約定自95年9月起,分120期,3%利率,每月繳款13,863元以清償債務,有協議書乙份在卷可參,另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不符參加上開協商機制之資格,未與參加,乃另行與聲請人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分72期,0%利率,每月繳款2,515元以清償債務,有分期還款協議條件確認通知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98年2月6日荷銀債清字第116號函各乙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自95年9月起就無擔保債權部分,每月需還款16,378元。又聲請人另向宜蘭縣五結鄉農會辦理房屋貸款,約定自94年5月起至96年5月,每月償還3,700餘元至4,400餘元不等之利息,自96年6月起則每月攤還本息約12,000餘元不等,有宜蘭縣五結鄉農會98年2月6日陳報狀及檢附之借據、查放款戶利率連線、放款交易明細表各乙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自96年6月起,除每月清償上開無擔保債權部分之16,378元,尚須支付有擔保債權部分之12,000餘元,債務清償總額達28,000餘元,其還款之能力、條件顯與95年8月協商時不同,客觀上即難期待聲請人得持續依約還款,是認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其履行原協商條件顯有困難。
(二)聲請人現任職於甲○○○○○,收入約15,000元,此有甲○○○○○負責人 謝發任 簽具之證明書乙份附卷可資佐證,又聲請人育有1子1女,長女 賀涵琳 於00年00月0日出生,長男 賀元廷 於00年00月00日出生,分別就讀於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國立蘇澳海事學校,且均辦理就學貸款,有戶籍謄本乙份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2份在卷可查,依聲請人每月15,000元之收入,負擔自身及子女之生活必要費用已屬窘迫,更遑論每月28,000餘元之債務清償款項。再參以聲請人購買之保單10張均已停效或解約,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5日南壽保單字第C0426號函檢附之附表及契約可資佐證,亦可徵聲請人財務狀況之窘迫。此外,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達280餘萬元,有擔保債務總額達130餘萬元,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清冊、宜蘭縣五結鄉農會97年10月8日五農信字第097000326
1號函各乙份為證,金額龐大,復查無聲請人另有其他固定收入,依其現狀,堪認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四、綜上,聲請人於95年協商後,因房貸還款金額驟增,致其整體還款能力下降,協商前後之基礎已有變更,堪認聲請人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難以履行協商條件,又依聲請人目前之收入狀況,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7月9日下午四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李茂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