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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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甄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671號)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周甄傑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借款,利率約定依基準利率加5.5%計算,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5年07月26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29,124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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