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蘇建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建翔
王廖來
一、債務人王建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建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廖來有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建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建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廖來有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