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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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曉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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