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潘永歷
張秀蓁 被告 丁素英
林見潭
江旻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5號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任育民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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