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富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次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萬5733元【擔保債權額600萬元,高於土地價額340萬57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以供擔保物價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759元,請如期補繳。
三、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四、提出被告黃勝富、 黃許瑟 (即依上開查調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明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土地:編號坐落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1彰化縣溪州鄉育善段751159.041萬26001/82彰化縣溪州鄉育善段75222.921萬26001/83彰化縣溪州鄉育善段7533.891萬26001/84彰化縣溪州鄉育善段7551757.701萬26001/85彰化縣溪州鄉育善段75645.441萬26001/86彰化縣溪州鄉育善段757159.661萬26001/87彰化縣溪州鄉育善段75813.721萬26001/8約340萬5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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