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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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63號

抗告人 李咏侖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抗告裁判費3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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