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被繼承人丁○○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女丙○○、乙○○已具狀聲明限定繼承,經本院受理後依法為公示催告。依前開規定,被繼承人既有前開第一順位繼承人已為限定繼承,聲請人甲○○之繼承順序尚在其之後,即無繼承權。是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張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