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賓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逸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曜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資料所載房屋之所有權人為 李栗 而非李曜東,請釋明對相對人李曜東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若向李栗請求時,請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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