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6日起至民國123年8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68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3年8月12日②113年8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6年10月12日②96年10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02,217元②650,15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催告函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拍字第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里鎮○○里段│2300-4│道│68.00│10000分之194│├──┼───┼────┼───┼────┼─┼────┼──────┤│002│臺南縣○○里鎮○○里段│2300-10│建│1,104.00│10000分之194│└──┴───┴────┴───┴────┴─┴────┴──────┘┌────────────────────────────────────┐│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001│94│臺南縣佳里鎮│臺南縣佳│13層樓房│35│50│50│14│15│平│全部│││05│建南里12鄰公│里鎮佳里│鋼筋混凝│.6│.1│.1│.4│0.│方│││││園路289號│段2300-1│土造│8│4│4│6│42│公││││││0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佳里段948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