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上字第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
號4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