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2號債權人 賴俞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惟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係對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帷溱 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提供債權證明票據中,是屬公司票,並不含李惟溱個人,經本院於105年8月3日發補正裁定,命其確認債務人為何者,並提供有關對其債權證明,聲請人嗣於105年8月10日之補正狀中並未針對上述之情形加以提供釋明,此對於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難認為合法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