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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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債務人 李亞利李淑德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103年起迄今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屋為何人所有?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另說明債務人與何人同住?
4.說明債務人每月領取之補助款1,000元,其給付項目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除每月補助款1,000元外,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7.說明債務人之扶養費係來由何名子女支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子女出具之切結書)。
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配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9.提出債務人配偶、所有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1.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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