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瓊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霖進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游意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