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菊華 代理人 湯偉 律師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
102年、103年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及其到庭陳述,其名下財產有車號00-0000汽車乙部、098-NHL機車乙部,另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經債權人決議就前開人壽保單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新台幣(下同)21,517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清償;就機車部分由債務人依估價資料提出等值現金11,500元清償,就前述汽車部分亦經債權人決議以無殘餘價值返還債務人,本院就前述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共計33,017元進行分配後將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10
6年6月1日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33,017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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