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頌育 即 曾其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件:
一、說明台端積欠債務達新台幣(下同)1,536,368元之原因詳情。
二、聲請人每月所得來源詳情及任職之機構詳情(包括: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起迄時間及每月薪資所得金額),並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註:聲請人雖 曾陳報 自104年3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薪資收入來源:中信房屋;205,000元等情,然台端目前任職及每月薪資詳情仍未明;請 陳明 目前任職公司之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併陳報公司住址、法定代理人等資料。)
三、請陳明台端有無兄弟姊妹?並陳報與台端父母親設籍於同戶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四、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載明台端婚姻狀況)。
五、聲請人及其父母 曾銘安 、 曾黃香桂 於102、103、104年度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台端父親曾銘安目前是否任職之機構詳情(包括: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起迄時間及每月薪資所得金額)。
七、檢具富邦產險公司之證明文件,陳報台端所投保富邦產險意外醫療險一旦解約之價值為何。
八、請陳明下列事項:㈠請陳明有無其他財產?例如土地、建物、股票、存款、動
產(如汽、機車?)等,如無,仍請釋明之;若有汽、機車,則請提出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㈡陳明是否有銀行存款(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正日之數額)。
㈢請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
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㈣請陳明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若有,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
、年籍資料、聯絡電話、住址,及債權數額、原因、有無擔保或優先權、現清償狀況,並均列表作成債權人清冊,若無證明文件,視為民間債權不存在。
㈤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
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㈥陳明其他有無依法應分擔扶養父母義務之人數?若有,請
補正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若無扶養義務之人,亦請陳明。
㈦陳明與前配偶 黃彩紜 如何分擔次子 曾宏崴 (或其他子女?
)之扶養費?㈧請釋明戶籍地所在為何?若與所陳報之住所地台南市○○
區○○里0鄰○○○00號不同,請分別陳報該址之房地不動產係何人所有並提出證明(不動產登記謄本)。又台端實際居住於何址?居住於該址之法律關係為何?(若為租賃關係,請陳明居住住址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並陳報租約內容到院)㈨請試擬「更生方案」之還款計畫過院參辦。
◎備註:
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⒉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