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三號聲請人 陳國松
江原貴 汪文弘 張琮 許維民 游邵全 劉文博 劉順德 潘忠雄 蔡明志 賴正斌 羅慶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佑豐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