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徐金龍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孟士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鋒劉榮昌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確認被告李彥鋒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二小段289-1(權利範圍1600分之32)、289-9、289-15(權利範圍1600分之3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8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善化區牛庄65之1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9年1月25日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不存在。2、被告李彥鋒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3、被告劉榮昌應將系爭不動產上以被告劉榮昌為所有權人之信託登記塗銷。4、被告劉榮昌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830,927元【計算式:(33平方公尺×5,100元×32/1600)+(77平方公尺×8,600元)+(165平方公尺×6,564元×32/1600)+143,700元=830,927元】,低於上開擔保債權額,是本件第1、2項聲明之標的價額核定為830,927元,另第3、4項聲明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是第3、4項聲明之標的價額核定為830,927元。據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61,8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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