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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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明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3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繳納管理費,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命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請求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依聲請人110年1月13日陳報狀所提出系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相對人非區分所有權人,難認相對人應就系爭建築物欠繳之管理費與區分所有權人負同一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