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長壽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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