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212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結婚後,感情尚佳,惟被告因未愔理財,除積欠多家銀行之卡債外,更對外舉債,致債權人常上門索債,其中不乏暴力討債之情形。被告不僅不出面處理,竟因此一債務問題,開始離家出走,最近一次離家出走,係於95年5月8日,迄未返家。原告已報警處理,爰依民法第1001條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上配偶欄之登記可證,堪信為真。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前段有明文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與原告同住一節,業經證人即被告之父 簡木江 到庭證稱:「被告人在何處我不知道,已經離家4個月,是生是死我都不知道,連一通電話都沒有。以前被告會打電話與母親講電話。5月份原告說被告已經離家出走,之後就沒有接到被告的電話。我太太為了這個女兒身體愈來愈差。被告的手機也已經是空號。」等語在卷(見本院95年9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不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主張被告無故離家出走,拒絕履行夫妻居義務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本於夫妻關係,爰依首揭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