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慶琮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
陳志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慶琮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慶琮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1年2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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