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528號抗告人祭祀公業 周子懷 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婷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字第248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回復原狀及抗告。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且同法第495條之1、第463條亦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 周俊元 以其祭祀公業周子懷之管理人,並以該祭祀公業名義於民國102年4月8日對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及聲請回復原狀,核與原裁定所載該祭祀公業之法定代理人,已有未符。經本院於103年1月2日函詢臺北市大安區公所關於祭祀公業周子懷目前准予備查之管理人為何,經該公所於同年月13日以北市00000000000000號函覆:「…該公業管理人周新添先生於00年0月00日死亡後,本所迄未備查該公業管理人…」(見本院卷㈡第198、199頁)等語,準此,難認周俊元為祭祀公業周子懷之合法管理人。其次,周俊元前以祭祀公業周子懷於98年12月20日派下員大會選任 周聰鑄 為管理人之決議(下稱98年12月20日決議)無效,乃對祭祀公業周子懷及其管理人周聰鑄,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周聰鑄自98年12月20日起對祭祀公業周子懷之管理權不存在。經原法院於100年5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2049號判決周俊元敗訴,周俊元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變更主張縱認98年12月20日決議有效,然祭祀公業周子懷派下員業於102年1月4日以過半數解任周聰鑄,則周聰鑄對祭祀公業周子懷之管理權亦已不存在,且周俊元並於同日獲祭祀公業周子懷派下員過半數推舉為新任管理人,乃確認其自102年1月4日起至107年1月3日止對祭祀公業周子懷之管理權存在。經本院於102年6月25日以100年度上字第708號判決駁回周俊元之上訴及其追加、變更之訴,有各該判決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15至122頁),亦難認周俊元已取得祭祀公業周子懷之管理人身分。從而,周俊元以抗告人祭祀公業周子懷管理人之名義,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茲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回復原狀之聲請及本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