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八○五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四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