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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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原智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娟選任辯護人方興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緝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秀娟因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余欣璇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