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陳光榮
蔡守培 黃美雲 被告亞洲北港商業廣場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詩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6年6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6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