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金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2,7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