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係加拿大國籍的香港人,其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貳年六月,被告甲○○自本案起訴繫屬起均未到庭,業經本院通緝中,均有逃亡之虞,為防免被告二人貿然出境,致影響被告乙○○所處徒刑之執行及被告甲○○本案審理之進行,爰為限制被告二人出境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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