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家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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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家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九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無效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連同其前次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判費二七0元,合計三一五元,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湯美玉法官顧錦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葉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