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一被告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丁○○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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