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71號原告 洪靖雅
洪靖芳 洪文欽 洪靖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
溫尹勵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