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238號),嗣經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簡字第26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