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79號
被 告 陳世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情
形,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觀
察勒戒,仍無法戒除毒癮,復為本件之犯行,顯見其定力不
足,易受外界影響,惟念及其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暨其品性、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