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俊昇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及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依據卷內被告供述、被害人指述、證人證詞、贓物領據、現場照片等證據,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等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涉犯之加重強盜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涉嫌搶奪兩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被告自承無固定住居所,涉嫌之罪名又屬重罪,有逃亡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予以羈押。而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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