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止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七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二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已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核與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