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丁○○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