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將盟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惟未繳納抗告費,而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