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4號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6月19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97
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理賠計算書、發票、估價單、
行車執照及受損照片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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