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2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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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坐落臺北縣汐止市鄉○○段過
港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所設定新臺幣
(下同)9萬元之抵押權,該等不動產係在臺北縣汐止市,有
起訴狀、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按之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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